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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