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