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