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