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