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