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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