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八)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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