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