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