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