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