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