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条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