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