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