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