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