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四条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