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四条

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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