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第五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