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第五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