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