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