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法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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