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