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