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