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