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