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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