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