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