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