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