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