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