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