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