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九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六节 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