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三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