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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