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