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