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