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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