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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