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