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