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