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