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六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八章 期间、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