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